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 100 年 01 月 12 日)
第16條
園區內之廠房及社區內之員工宿舍,得由園區內設立之機構請准自建或由 管理局或分局興建租售。

前項廠房以租售與園區內設立之機構,員工宿舍以租與園區從業人員為限 。其售價及租金標準,由投資興建人擬定報請管理局核定;租金標準不受 土地法第九十七條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