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 100 年 01 月 12 日)
第15條
園區得劃定一部分地區作為社區,並由管理局配合園區建設進度予以開發 、管理。

前項社區用地,除供公共設施及其必要之配合設施外,得配售予園區內被 徵收土地或房屋之原所有權人及耕地承租人供興建住宅使用;其配售土地 辦法,由管理局層報行政院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