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 100 年 01 月 12 日)
第14條
公民營事業或財團法人,依法在當地市鄉鎮區毗鄰科學工業園區或科學工 業園區特定區計畫範圍內取得土地,並向國科會申請同意,且依第一條規 定報請行政院核定後併入科學工業園區。其設置管理辦法,由國科會報經 行政院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