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  ( 107 年 06 月 29 日)
第8條
退休教職員辦理優惠存款,應持主管機關核發之退休審定函,至受理優惠 存款機構開設優惠儲蓄綜合存款存摺帳戶(以下簡稱優惠存款帳戶)。

前項教職員以直撥入帳方式辦理優惠存款者,應於辦理退休前,親自持開 戶聲明書及最後服務學校證明書,至受理優惠存款機構開設優惠存款帳戶 ,並於退休生效日起二年內,親自持主管機關核發之退休審定函併同國民 身分證、原留印鑑及存摺,至原開戶之受理優惠存款機構,辦理優惠存款 。

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辦理優惠存款,同一利率以一筆為限。

優惠存款最低存款金額為新臺幣一百元;百元以上,以元為單位儲存。

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之計息,以優存金額儲存於優 惠存款帳戶之期間為限,由受理優惠存款機構按月結付利息,並依下列規 定辦理:

一、優存金額於退休生效日以前存入優惠存款帳戶,並自退休生效日起二 年內辦妥優惠存款手續者,自退休生效日起,按優存利率計息;逾退 休生效日二年始辦理優惠存款手續者,自辦妥之日起,按優存利率計 息。

二、優存金額逾退休生效日始存入優惠存款帳戶,並自款項入帳日起二年 內辦妥優惠存款手續者,自款項入帳日起,按優存利率計息;逾款項 入帳日二年始辦理優惠存款手續者,自辦妥之日起,按優存利率計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