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  ( 107 年 06 月 29 日)
第5條
退休教職員每月退休所得依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調降優存利息後,仍超 出本條例所定各年度替代率上限,致應依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 規定扣減每月所領養老給付或一次退休金優惠存款利息(以下簡稱優存利 息)者,以減少優惠存款金額(以下簡稱優存金額)方式辦理,並依下列 規定計算養老給付或一次退休金可辦理優存金額:

一、支領月退休金者:依本條例第三十七條或第三十八條所定替代率上限 計算之金額中,屬於養老給付優存利息部分,按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 一項所定優惠存款利率(以下簡稱優存利率)計算養老給付可辦理優 存金額;優存利率為零或優存利息扣減至零時,養老給付不得辦理優 惠存款。

二、支領一次退休金者:依本條例第三十七條或第三十八條所定替代率上 限計算之金額,按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項所定優存利率計算一次退 休金與養老給付可辦理優存金額。

三、兼領月退休金者:

(一)兼領之一次退休金可辦理優存金額,加計按兼領一次退休金比率計 得之養老給付可辦理優存金額,依前款規定辦理。但替代率上限金 額應按兼領一次退休金之比率計算。

(二)按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得之養老給付可辦理優存金額,依第一款規 定辦理。但替代率上限金額應按兼領月退休金之比率計算。

前項第三款第一目所稱按兼領一次退休金比率計得之養老給付可辦理優存 金額,指兼領月退休金人員之下列金額: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前退休者:儲存於臺灣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簡稱臺灣銀行)及其所屬國內各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受 理優惠存款機構)之養老給付優存金額中,屬依本辦法施行前之原公 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第二條及第三 條或原學校退休教職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第二點及第三 點規定計算之養老給付優存金額,乘以兼領一次退休金比率所得之金 額。

二、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以後退休者:依前二條規定計算之養老給付優存 金額,乘以兼領一次退休金比率所得之金額。

第一項第三款第二目所稱按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得之養老給付可辦理優存 金額,指兼領月退休金人員之下列金額: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前退休者:儲存於受理優惠存款機 構之養老給付優存金額中,屬前項第一款規定以外之金額。

二、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以後退休者:依前二條規定計算之養老給付優存 金額,乘以兼領月退休金比率所得之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