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  ( 107 年 06 月 29 日)
第15條
優存利息由受理優惠存款機構負擔其牌告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及基 本放款利率與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差額之二分之一;各支給機關負擔 優存利率與基本放款利率之差額,及基本放款利率與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 利率差額之二分之一。但經行政院核定另訂負擔比例時,依其規定。

前項各支給機關負擔之利息,由受理優惠存款機構先行墊付予退休教職員 ,並於年度結束後,提供墊付利息之資料,送交各支給機關確認,各支給 機關應於次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償還墊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