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  ( 107 年 06 月 29 日)
第12條
退休教職員除依法暫停或停止優惠存款權利之期間外,優惠存款一經提取 ,不得再行存入;其實存期間之計息,包括不足整月之畸零日數。

退休教職員儲存之優存金額經依法扣押解繳者,得於解繳提取之日起二年 內,將優存金額回存至優惠存款帳戶,以恢復優惠存款;因其他特殊情形 而提取優惠存款並有具體事證,經主管機關同意恢復優惠存款者,亦同。

前項教職員於提取之日起二年內辦妥優惠存款手續者,自優存金額回存入 帳之日起算優存利息;逾提取之日起二年始辦理優惠存款手續者,自完成 優惠存款手續之日起算優存利息。

第一項及第二項教職員經提取後之剩餘款得依規定辦理優惠存款,並自辦 妥優惠存款手續之日起算優存利息。辦妥優惠存款手續前,退休教職員再 行提取該剩餘款之金額者,該提取之金額不得再行存入辦理優惠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