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  ( 107 年 05 月 18 日)
第8條
舊制發放機關得基於人事服務需要,與領受人適時聯繫,以示關懷並了解 領受人近況;必要時應提供適切之協助。

領受人僅領受退撫新制實施後之定期退撫給與者,由其原服務學校依前項 規定辦理領受人之聯繫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