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  ( 107 年 05 月 18 日)
第6條
退撫新制實施前定期退撫給與領受人之資料查驗及註記結果,由退撫整合 平臺於每月二十日傳送至雲端服務平臺;新制發放機關於每月二十日自雲 端服務平臺擷取查註資料,作為定期發放退撫給與之參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