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  ( 107 年 05 月 18 日)
第5條
退撫新制實施後定期退撫給與領受人之領受資格查驗作業,由新制發放機 關於每月一日,將領受人資料交換至雲端服務平臺,送提供查驗資料機關 進行查驗;每月十一日以前,自雲端服務平臺取回查驗結果,確認領受人 有無喪失或停止領受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