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辦法  ( 107 年 05 月 15 日)
第2條
公立專科以上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校長依相關程序聘任並經主管機關聘 定後,於任期中屆滿六十五歲者,得任職至任期屆滿為止;於任期屆滿而 獲續聘者,得繼續服務至任期屆滿,但不得逾七十歲。

學校校長如任職至任期屆滿,並依相關法令規定回任原校教授、副教授後 ,得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延長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