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辦法  ( 107 年 05 月 15 日)
第10條
教授、副教授於延長服務期間因已無教學意願、不符合第三條第一項所定 延長服務條件或第二項規定學校自訂之延長服務條件、學校已無教學需要 ,學校應中止其延長服務,立即報請主管機關辦理退休,並以學校中止其 延長服務之日為其退休生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