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 107 年 05 月 14 日)
第96條
教職員或其遺族經依法審定給與展期月退休金或展期遺屬年金者,應由主 管機關及服務學校分別列冊管理,並於開始發放日之一個月前,由主管機 關通知相關支給或發放機關,定期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