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 107 年 05 月 14 日)
第95條
退休教職員亡故後之遺屬年金,依本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 自退休教職員亡故之次月起,定期於每月一日發放。

退休教職員於停發月退休金期間或依法支(兼)領展期月退休金而於起支 年齡前亡故者,得自其亡故之次日起發給遺屬年金。但亡故當月已由政府 發給全月薪資者,自其亡故之次月起,定期於每月一日發給。

退休教職員之遺族未依規定申請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致溢領退休教職 員亡故當期以後之月退休金者,支給或發放機關依本條例第六十九條第四 項及第七十條第二項規定,應自其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覈實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