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 107 年 05 月 14 日)
第94條
自願退休、屆齡退休或命令退休教職員之退休生效日,均以主管機關審定 之退休生效日為準。

前項教職員於退休生效日後有預(溢)領生效後薪給者,支給或發放機關 應自其一次退休金或月退休金中,覈實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