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 107 年 05 月 14 日)
第93條
資遣教職員所具退撫新制實施前經審定年資應發給之資遣給與,於資遣給 與案審定後,由主管機關通知發放機關於審定後簽具付款憑單,通知財政 權責機關辦理支付事宜後,轉發資遣教職員並辦理核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