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 107 年 05 月 14 日)
第90條
亡故教職員之遺族申請因公死亡撫卹者,主管機關得先按病故或意外死亡 之給與標準核定,並由支給或發放機關發給撫卹金;俟主管機關依規定完 成因公死亡情事之審查作業後,再據以辦理變更或函知遺族原處分維持不 變之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