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 107 年 05 月 14 日)
第86條
教職員亡故後,其遺族申辦撫卹案時,應以教職員死亡時之法律事實認定 其請領資格。

亡故教職員之遺族或服務學校申辦撫卹案時,應填具撫卹事實表一份,連 同死亡證明書、遺族系統表、相關任職證件,由該教職員亡故時之服務學 校彙轉主管機關審定;其屬申辦因公死亡撫卹者,應檢同足資證明其因公 死亡事實經過之相關證明文件。

亡故教職員之遺族依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四項規定申請終身給卹者,依下 列規定辦理:

一、遺族屬未成年子女者,比照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 檢同證明文件送主管機關審認。

二、遺族屬成年子女者,除前款規定之證明文件外,應檢同本人於教職員 亡故前一年度年終所得申報資料,證明其平均每月所得未超過教職員 亡故當年度之法定基本工資。

依本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取得撫卹金領受權之同一順序遺 族有數人時,應於撫卹事實表內詳細填列。

前三項所定應檢同之資料及證明文件,應先由服務學校人事主管切實審查 ;遇有所附證件不足或有錯誤者,應通知補正後,再彙送主管機關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