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 107 年 05 月 14 日)
第81條
本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二項所定教職員殮葬補助費給與,於教職員在職亡故 並依本條例辦理撫卹時,補助七個月本(年功)薪額。

前項本(年功)薪額以亡故教職員最後在職時經敘定之薪點計算。但不得 低於公務人員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所計得之俸額。

教職員失蹤並經死亡宣告者,得依前二項規定,發給殮葬補助費。但經撤 銷死亡宣告者,原發給之殮葬補助費應由支給機關依法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