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 107 年 05 月 14 日)
第66條
本條例第四十二條所定資遣給與,應按當事人經審定之年資,分別準用本 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計算其給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