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 107 年 05 月 14 日)
第65條
各學校受資遣教職員應填具資遣事實表,檢同退撫新制實施前任職證件及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交由其服務學校彙送主管機關審定資遣年資及給與。

各學校受資遣教職員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應由服務學校代為填具資遣事 實表,檢同相關證明文件,送主管機關審定資遣年資及給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