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 107 年 05 月 14 日)
第62條
各學校依本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具領亡故退休教職員三個基數之遺 屬一次金辦理喪葬事宜時,應以學校名義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