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 107 年 05 月 14 日)
第6條
教職員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繳付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 稱退撫基金)費用,由服務學校於每月發薪時扣收,並即彙繳公務人員退 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基金管理會)。

教職員失蹤期間,依相關待遇法令發給全數本(年功)薪額者,仍應由服 務學校按月繼續扣收退撫基金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