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 107 年 05 月 14 日)
第58條
經審定得自年滿五十五歲之日起支領遺屬年金(以下簡稱展期遺屬年金) 之配偶,於開始支領之日前亡故或喪失領取遺屬年金權利者,由其他具領 受權之遺族,按本條例第四十三條所定領受順序及分配比率,依本條例第 四十三條至第四十五條規定,請領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

前項所稱具領受權之遺族,指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教職員亡故時,符合本 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之遺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