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 107 年 05 月 14 日)
第51條
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教職員亡故時,其僑居國外之遺族在國內未曾設有戶 籍或戶籍已遷出至國外者,依前條及下列規定,申請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 金:

一、親自回國申請者,應提出足資證明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文件及入出境 資料。

二、委託國內親友代為申請者,應提出足資證明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文件 、委託人簽名或蓋章並經我國駐外機構、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 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委託書或授權書及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教職員之遺族依規定應檢附之證明文件或委託書或授 權書係於國外製作者,應以中文姓名簽名或蓋章並應經我國駐外機構、行 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提出之文件為外文者,應 併附經我國駐外機構、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或 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