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 107 年 05 月 14 日)
第50條
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教職員亡故後,其遺屬申辦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時 ,應以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教職員死亡時之法律事實認定其請領資格。

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教職員亡故後,其遺族申請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之 程序,規定如下:

一、填具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申請書,併同遺族系統表、遺族代表領受 遺屬一次金同意書或遺族領受遺屬年金同意書及死亡證明書或除戶戶 籍謄本、亡故教職員及遺族戶籍資料證明文件,送原服務學校彙送主 管機關審定後,通知支給或發放機關發給。

二、退休教職員之遺族拋棄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領受權者,應出具拋棄 同意書,送原服務學校彙送主管機關辦理。

三、退休教職員之遺族為未成年子女或受監護宣告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 或監護人依行政程序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代為申請並應出具法 定代理人或監護人身分之證明文件。

四、退休教職員無遺族者,由其原服務學校檢同死亡證明書,向主管機關 申請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