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 107 年 05 月 14 日)
第44條
各校自願退休、屆齡退休或命令退休教職員,應填具退休事實表,檢同本 人二吋正面半身相片一張、退撫新制實施前之任職證件及其他相關證明文 件,由服務學校彙送主管機關審定。

教職員退休申請案件,依本條例第八十九條規定,應於其退休生效日前一 日至前三個月間,送達主管機關審定。但已依規定申請退休,因服務學校 作業不及或疏失,致未於本條例第八十九條所定期限報送退休案者,不在 此限。

各校屆齡退休或應予命令退休教職員未依第一項規定辦理者,應由服務學 校依本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代為填具退休事實表,併同 第一項所定相關文件,送主管機關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