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 107 年 05 月 14 日)
第43條
教職員依法退休、資遣生效後,始受降級或減俸懲戒處分之判決者,依下 列規定辦理:

一、由主管機關依受懲戒人受降級或減俸懲戒處分後之薪級或薪額,變更 退休、資遣等級,並按應受降級或減俸懲戒處分之時間,重新計算平 均薪額。

二、由主管機關函知支給或發放機關,自懲戒處分執行日起,改按變更後 之退休、資遣等級及重新計算之平均薪額,計算並發給退休金或資遣 給與;其有溢領者,應依法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