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 107 年 05 月 14 日)
第35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已退休生效之教職員,自一百零七年 七月一日起之每月退休所得,由主管機關按一百零七年度待遇標準,依本 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九條規定,計算各年度可辦理優惠 存款金額、利率及每月退休所得並重為行政處分後,通知當事人、支給及 發放機關(構),依審定結果發給月退休金及優惠存款利息。

前項行政處分,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

本條例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九條所稱原金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 三十日以前已退休生效之教職員,指依本條例施行前規定計算之每月退休 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