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 107 年 05 月 14 日)
第33條
教職員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危險事故、遭受暴力事件或罹患疾病,以致 傷病者,依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加發一次退休金;其加發標準 如下:

一、全失能致全身癱瘓或致日常生活無法自理者:加發十五個基數之一次 退休金。

二、全失能且日常生活尚能自理者:加發十個基數之一次退休金。

三、半失能者:加發五個基數之一次退休金。

前項失能等級之認定證明,應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依公教人 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規定出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