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 107 年 05 月 14 日)
第26條
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所定罹患疾病或猝發疾病,應由教職員檢齊其全 部就醫紀錄、健康檢查或個人健康管理情形之相關資料,經服務學校併同 申請文件,送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規定之審查機制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