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 107 年 05 月 14 日)
第23條
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三款所稱於執行職務期間或辦公場所,猝發疾 病,以致傷病,指於執行職務時或在處理公務之場所,於辦公或指定工作 之期間或經服務學校指派執行一定任務之期間或代表服務學校參加活動期 間,因突發性疾病,以致傷病。
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三款所稱於因辦公或公差往返途中,猝發疾病 ,以致傷病,指在合理時間,以適當交通方法,於前條第三項至第六項所 定必經路線途中,因突發性疾病,以致傷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