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 107 年 05 月 14 日)
第2條
本條例第三條第三項所稱現職,指教職員於退休、資遣或死亡時,具有現 職身分之編制內有給專任教職員。

失蹤人員死亡或經法院宣告死亡者,其辦理撫卹時,視同現職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