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 107 年 05 月 14 日)
第18條
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第四款所定個別化專業評估機制,出具為終生無工 作能力之證明,由申請自願退休教職員檢同相關證件及醫療資料,交由服 務學校,比照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委託辦理勞工保險失能年金給付個別化專 業評估作業要點之規定,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委託之專業醫院,就其失能 狀態進行個別化專業評估後,由服務學校認定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 第四條第一項所定終身無工作能力情形之一。

前項個別化專業評估所需費用,由申請評估之教職員全額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