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 107 年 05 月 14 日)
第16條
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第六款所稱其他公職人員,指曾任依聘用人員聘用 條例、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國軍聘用及雇用人員管理作 業要點進用,或依各主管機關所訂單行規章聘(僱)用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