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 107 年 05 月 14 日)
第126條
本條例第九十八條所稱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初任教職員,指 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初次擔任學校依法定資格聘(派)任、遴用之 校長、教師、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專業及技術教師、稀少性科技人 員、專任運動教練及新制助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