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 107 年 05 月 14 日)
第121條
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發給教職員已離婚配偶之退休金總額,由支給或發放機 關依本條例第八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自教職員應領之退休金中,覈實收回 之。其屬退撫基金支出部分有收回金額不足時,由政府承受並由第一百條 第二項規定之支給機關編列預算補足。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以後退休且於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期間離婚 者,其退休金依本條例第八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被分配時,應予分配之退休 金給付金額及方式,比照前條及前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