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 107 年 05 月 14 日)
第120條
本條例第八十三條第一項所定離婚配偶得請求分配退休金之比率、金額及 給付方式,於前條所定分配比率內,以雙方協議分配為優先並按其協議結 果自行辦理給付事宜;無法協議、協議不成或分配比率顯失公平者,當事 人一方得聲請法院裁定分配比率或免除分配額。

前項所定無法協議或協議不成者,由當事人一方,依本條例第八十四條第 一項規定,以書面通知退休金審定主管機關於審定教職員退休案時,依前 項規定之分配比率計算其應予分配之退休金總額,並通知支給或發放機關 一次發給。

第一項所定分配比率、金額及給付方式等相關文件應經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