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 107 年 05 月 14 日)
第117條
退休教職員有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三項所列情事,應主動通知再任職機關 或學校,由再任職機關或學校收繳其所領薪給總額慰助金之餘額並繳回原 服務學校、整併或改隸之學校或上級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