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 107 年 05 月 14 日)
第116條
教職員在職死亡,其支領月撫卹金或年撫卹金之遺族,於領卹期限內有本 條例所定喪失或停止領受月撫卹金之情形者,其撫卹金領受權得由經審定 之同一順序其餘遺族繼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