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 107 年 05 月 14 日)
第114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已支領月撫慰金或年撫卹金者,於本 條例第七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七十六條第二項均適用之;於前條第 一項及第二項亦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