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 107 年 05 月 14 日)
第109條
本條例第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職務,指符合下列條件之職務:

一、由政府預算支給薪酬。

二、由機關(構)或學校直接僱用,或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個人所 僱用,或承攬政府業務之團體、個人所僱用之職務。

本條例第七十七條第一項所稱每月支領薪酬總額,指每月因職務所固定或 經常領取之薪金、俸給、工資、歲費或其他名義給與等各種薪酬收入之合 計數。

前項所定每月支領薪酬總額,於同時再任二個以上職務者,其個別職務每 月所領薪酬收入,應合併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