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3條
本條例第六十七條所定退休教職員或遺族所領月退休金、月撫卹金或遺屬
年金給付金額之調整機制,應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
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或至少每四年,由中央主管機關組成專業評
估小組,綜合考量國家整體財政狀況、經濟成長率、人口成長率與平均餘
命,及退撫基金準備率與其財務投資績效後,擬具評估報告或調整方案,
報請行政院會同考試院核定公告。
前項所定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以中央主計機關公布之前一年一月
至十二月止,共十二個月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度年增率累計計算,並
計算至二位小數,以下四捨五入。
第一項所定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百分之五後,應自次年起,重新
起算。但退休教職員或遺族之月退休金、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給付金額依
第一項規定之程序核定不予調整時,繼續累計計算。
第一項所定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之計算,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
月一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