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 107 年 05 月 14 日)
第103條
本條例第六十七條所定退休教職員或遺族所領月退休金、月撫卹金或遺屬 年金給付金額之調整機制,應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 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或至少每四年,由中央主管機關組成專業評 估小組,綜合考量國家整體財政狀況、經濟成長率、人口成長率與平均餘 命,及退撫基金準備率與其財務投資績效後,擬具評估報告或調整方案, 報請行政院會同考試院核定公告。

前項所定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以中央主計機關公布之前一年一月 至十二月止,共十二個月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度年增率累計計算,並 計算至二位小數,以下四捨五入。

第一項所定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百分之五後,應自次年起,重新 起算。但退休教職員或遺族之月退休金、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給付金額依 第一項規定之程序核定不予調整時,繼續累計計算。

第一項所定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之計算,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 月一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