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 107 年 05 月 14 日)
第101條
本條例所定退撫給與、殮葬補助費及勳績撫卹金之核銷程序,規定如下:

一、國庫支出者,教育部於發訖後,檢同領據送審計部核銷。

二、直轄市庫支出者,直轄市政府於發訖後,檢同領據送審計處核銷。

三、縣(市)庫支出者,縣(市)政府於發訖後,檢同領據送審計處(室 )核銷。

四、基金管理機關支出者,於發訖後,檢同領據送審計部核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