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師獎金發給辦法  ( 106 年 12 月 27 日)
第4條
教師於同一年度因相同事蹟,依本辦法獲頒不同類別獎金者,得擇一領取 ,不得重複;有重複領取者,應主動繳回或由發給機關(構)學校以書面 行政處分命其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