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附則 ( 106 年 08 月 09 日)
第96條
軍警校院與矯正學校,依教師法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之教職員, 其退休、撫卹、資遣及離職退費,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本條例之 規定。

軍警校院及矯正學校於準用本條例時,以其所屬主管機關為本條例所稱主 管機關。

警察及矯正學校有關第八條第二項規定由政府撥付之退撫基金費用及第六 十八條規定各該主管機關應負擔之費用,由各該學校支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