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附則 ( 106 年 08 月 09 日)
第95條
僅具外國籍之教職員,其退休、資遣、離職退費,準用本條例之規定。但 退休給付以支領一次退休金為限。

前項人員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得準用本條例規定擇領月退休金給與。

第一項人員在職死亡者,其撫卹事項,除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外 ,準用本條例之規定,並以給與一次撫卹金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