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附則 ( 106 年 08 月 09 日)
第93條
私立國民中小學符合下列條件者,其教職員之退休、資遣、撫卹、離職退 費,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一、比照公立國民中小學由政府劃分學區,分發學生入學。

二、學校人事及辦公經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