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附則 ( 106 年 08 月 09 日)
第90條
依本條例辦理自願退休或屆齡退休之教職員,其生效日期應於申請時審慎 決定;逾審定生效日後,不得請求變更。

教職員或其遺族依本條例請領退撫給與之種類、方式及退撫新制實施前、 後年資取捨,應於申請時審慎決定;經主管機關審定生效後,不得請求變 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