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退撫給與之提存準備與管理 ( 106 年 08 月 09 日)
第9條
前條第二項所定退撫基金費用之實際提撥費率,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依 據退撫基金定期財務精算結果,共同釐訂並公告之。

前項財務精算結果之不攤提過去未提存負債最適提撥費率超過現行實際提 撥費率達一點五倍以上時,行政院應於三個月內會同考試院提高提撥費率 至少百分之一,但不得超過前條第二項所定之提撥費率上限。

第一項所定退撫基金定期財務精算,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就退撫基金之收 支、管理與運用情形,每三年精算一次;每次至少精算五十年。